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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培训

作者: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收藏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使全院干部职工,特别是精神科医护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提高医院精神卫生工作依法管理、依法执业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推进医院“六五”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医院工作的实际,根据医院党委的安排,2013年4月19日下午,医院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培训,医院相关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共7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由杨顺英副院长主持。
杨顺英副院长首先向参加培训人员介绍了本次培训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并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内容。随后,医院法律顾问刘应成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概况、适用范围、法律条文解读及在医疗服务中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培训,培训结束后,医院进行了统一的考试。
     杨副院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为精神卫生事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此次培训将进一步促进医院精神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城乡群众健康服务。
    通过培训,参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了全面系统的了解,他们纷纷表示将会 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不断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将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为全市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f).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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