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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作者: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7日 信息来源: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收藏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传统的用人方式,推进社会化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以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实行人事代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的人员,不包括原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职职工。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配套的社会化人才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人事代理事务。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滇和省属事业单位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州(市)、县事业单位由同级人才服务机构受理;中央在滇和省属事业单位驻州(市)、县的,可以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建立


     第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人事代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接收、管理、转递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 办理新进人员有关接收手续;
(三) 代办住房公积金、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 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 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报表、资料等;
(六) 其他委托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人事代理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
(四)《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职工名册》;
(五)《人事、劳动、党组织关系调查表》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时,应当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确定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三方应当签订《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合同书》。


     《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合同书》中约定的人事代理期限应当与《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聘用期限一致。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所在单位原有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三)移交人事档案;
(四)承担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社会保险;
(五)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
(六)提供在职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 人事代理的解除
     第十一条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调动、辞聘、解聘等原因解除聘用关系的,人事代理关系同时解除。其人事档案按规定接转或者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关系时,应当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作为终止人事代理关系的凭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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