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医:凭据医保挂号条到所挂科室就诊。医生根据医保挂号标识按医保用药、诊疗目录范围进行处置。按规定医生不见患者不开药。急诊患者开药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处方必须标明诊断和行动不便)。退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变、前列腺肥大、慢性肝炎、肝硬化、冠心病、癌症、结核病、精神病等10种病,病情稳定需维持用药者,每次同一类药物不超过1个月量。专科药专科开处方,不得超过范围、超出说明书规定限量用药。
三、特殊检查:需要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如核磁)。
四、病案保存:正式门诊病历留医生处归档保存,简易病历请自行妥善保管。
五、结算:非门诊特殊结算持医生所开据的处方、化验单、检查单在各层收费窗口均可现现金结算,结算后领取结算收据及明细。
费用明细单:结算后保留收据与费用明细,作为报销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