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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家医院公开向社会承诺

作者: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收藏 点击量:

为了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医院行风工作深入开展,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市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组织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共同开展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并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医疗卫生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涉及生老病死,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政风行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广大患者的经济负担,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市纠风办、市监察局的正确领导和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努力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玉溪市卫生局高度重视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多次研究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开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义多次强调,民主评议行风是扩大基层民主、加强民主监督的一种好形式,对于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不断搭建行风建设的新平台,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树立卫生行业新风尚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作风和队伍建设,是医院发展的活力,要切实加强对行评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行风教育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制定改善服务、改进行风工作的措施,建立有效机制,切实推进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使行风评议工作达到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职工队伍建设展现新风貌的目标。通过行风评议工作,三家医院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改善了医患关系。

 

玉溪市人民医院承诺:融入亲情,精心医疗

 

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维护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玉溪市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

1、践行“融入亲情,精心医疗,诚信服务,尊重生命”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人文修养、服务礼仪、医患沟通技能培训,努力为患者提供人文化医疗服务。

2、严格执行医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确保医疗安全的“八条禁令”》。

3、积极推行便民措施,改进服务环节,改善就医环境。

4、遵循医疗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不开不必要的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努力减轻患者负担。

5、认真做好“价格诚信进医院”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出院清单,落实住院费用“三核对、三把关、一认可、三监控”措施,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6、谢绝病人及家属赠送的“红包”、物品。

7、拒绝药商、厂商以各种名誉给予的临床验证费、回扣等。

8、医疗设备及药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一次性卫生材料进行招标或议标采购。

9、不使用假劣药品。

 

玉溪市中医医院承诺:诚信待人,文明服务

 

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玉溪市中医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

1、礼貌接诊,诚信待人,文明服务,童叟无欺。不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无原则争吵,不讲服务忌语,不在手术、查房、诊查、治疗时接打手机。

2、实行首诊负责制,不作难、不刁难、不推诿病人。为急难危重患者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三日确诊率和治愈率,降低平均住院日。

3、谢绝患者及亲友馈赠的“红包”、宴请及其他物品。

4、对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一次性卫生材料等实行阳光采购,杜绝以任何名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进行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时,杜绝开单提成。

6、坚持医务公开,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患者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

7、保证不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承诺: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专家按时出诊,尽力为远道而来或需作特殊检查的患者提供方便。

2、门诊就诊实行军人优先,持老年证的患者尽量优先。

3、遵循医疗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不开人情方、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4、拒绝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对难以拒绝的钱物,24小时内上交党支部退还患者。

5、禁止收受医疗、药品等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所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立即终止医院与对方的业务往来。

6、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7、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8、严格执行药品、医疗设备招(跟)标采购制度,不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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