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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有新调整

作者: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4日 信息来源: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收藏 点击量:

    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每人每年4.3万元,并视情况适时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按年度每人每年55元标准缴纳,单位缴费按上两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0.45%缴纳,并形成保费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机制。大力推进参保人员住院报备制度,参保人员住院须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由单位签章确认,再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同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建立科学、合理保费增长机制,增强保障能力。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实现医保基金“应收尽收、支付合理、管理严格、监督有力”,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开展医保基金支付反欺诈工作,

  纠正和查处侵占基金行为。实行以“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病种付费及项目付费等复合式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预警机制,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
    
  此外,积极引入考核竞争淘汰机制,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加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控力度,严查严处收“回扣”、“红包”等违法行为。探索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场化运行,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运作。健全完善行政、审计、社会和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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