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 医保信息 > 医保政策 > 信息正文

医保政策 医保动态

玉溪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作者: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收藏 点击量:

 

玉溪市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医疗救助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全市现有各类精神残疾人28236人,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有21000多人,其中在册极重度(包括关锁)精神残疾人8000多人,他们分布在全市各地,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因病致残、因残致贫、因贫返病的状况凸显,已成为残疾人康复主要对象之一。为推进我市残疾人精防康复事业的发展,加大救助力度,使更多的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至2012年,由玉溪市残工委组织实施“玉溪市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医疗救助康复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自2008年—2012年,为500名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住院医疗;为5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精神残疾人治疗基本药品。
 
  二、救助对象

  全市辖区范围内贫、特困家庭中的极重度精神残疾人,关锁状态者优先安排免费住院治疗。
 
  三、组织领导

  玉溪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立项目领导组,负责整个项目任务的实施。
  组 长:李树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残工委主任)
  副组长:黄 河(市残工委副主任、市残联理事长)
      杨 义(市残工委委员、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段 勤(市残工委委员、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许志云(市残工委委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从明(市残工委委员、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跃华(市残联副理事长)
      胡志忠(市残联理事、办公室主任)
      李 军(市残联康复科科长)
      代 凭(市残联康复科副科长)
      古帮祥(市残联康复科干部)
      尹利德(市二院院长)
      火焰山(市二院副院长)
      杨顺英(市二院精神科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将已在册的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按市安排的任务指标进一步筛查核实,确定受助对象。要求康复对象必须是(1)户口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2)贫、特困家庭;(3)优先安排学生和青壮年;(4)监护人自愿申请,经街道(乡镇)、县区残联同意;(4)身体无其它疾病。

  (二)各县区确定精神残疾人受助对象后,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和报表,从2008年起,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市残联康复科。

  (三)定点医疗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免费医疗救助康复时间:

从2008年起,每年3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其中:免费住院医疗患者为持续住院医疗康复3个月,免费服药9个月;免费服药患者为持续服药一年)。

  (五)做好受助对象输送工作。要求各县区在市安排的时间内协调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将住院病人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安排家属一人陪同到精神病院介绍病情,与医院签订精神病患者治疗风险责任承担同意书,出院时由其监护人到医院领康复者回家继续进行家庭医疗康复。

  (六)住院精神残疾人回家服药康复期间以及享受一年免费服药的精神残疾人,由监护人在定点医院医生指导下督促精神残疾人服药和进行功能性康复训练,负责其安全;监护人需定期与医院联系,及时反映情况,领取康复药品,保证康复者按时服药。在康复期间如遇身体其它疾病和意外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由家庭和监护人负责。
 
  五、配套经费

  免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为每例5000元(含免费住院3个月及出院后免费服药9个月),市每例补助2000元,县区人民政府每例配套补助2000元,精神残疾人所在街道(乡镇)、村配套补助1000元(凭住院证可回新农合部分报销);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期间(3个月)的生活费600元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残联帮助协调。

  免费服药医疗康复费用为每例600元(每月50元,为期一年),市每例补助240元,县区人民政府每例配套补助240元,精神残疾人所在街道(乡镇)、村配套补助120元(凭住院证可回新农合部分报销)。县区残联工作经费每例不低于500元,在县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级工作经费每例不低于50元由市残联向市政府请示列支。
 
  六、其它事项

  (一)免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市级配套经费在患者出院后由市残联直接拨付给医院,县区级配套经费由县区残联根据任务指标向当地政府申请,精神残疾人所在街道(乡镇)、村应交部分由县区残联统一收取,由市残联督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汇入定点医院帐户。

  (二)免费服药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每次领药处方底联及医院代缴费单据,每半年汇总一次,与残联结算。定点医院负责将患者每次领药的种类、剂量、费用记入患者本人的“医疗救助卡”。市、县区残联负责认真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救助资金。

  (三)定点医院根据市残联的安排,结合经费的到帐情况,分期分批接收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在住院医疗康复结束后,出具该康复者的费用凭证和相关材料,以便康复者的监护人回当地按有关规定向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医疗费用。
 
  七、市直各有关单位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职工以及职工家属(限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免费医疗救助康复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免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为市每例补助2500元,市直各有关单位每例配套补助2500元,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期间(3个月)的生活费600元由其监护人负担;免费服药医疗康复费用为市每例补助300元,市直各有关单位每例配套补助300元。
 
  八、为了加大救助力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帮助我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事业,市残联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江川县精神病工疗站(以下简称工疗站)给予补助。工疗站每接收一名户口在玉溪市辖区内的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住院,市残联将每年给予工疗站500元补助。市残联在每年年终审核附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住院凭证并组织相关精神科专家评估患者康复效果后,向工疗站拨付补助资金。

  九、项目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图片和总结。
 
  十、本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移动平台扫描二维码查看

相关热词搜索: 残疾人 残联 精神

上一条信息:第一页

下一条信息:康复托养让残疾人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