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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目录

作者: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1日 信息来源: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收藏 点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了解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内容,编制本目录。

一、   机构职能类

1、        单位名称: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玉溪市红塔区星云路4号

医院网址:http://www.yxeyy.com

邮    箱:yxseyy@yuxi.gov.cn

电    话:0877—2069888

法定代表人:尹利德(党委书记、院长)

副  院  长:马晓元  杨顺英

副  书  记:陈存文

2、        单位职责:是一所以精神、神经、心理卫生、老年性疾病为特色,内、妇、中医、五官科兼顾的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地(市)级综合医院。承担着全市八县一区以精神卫生疾病为主的防治任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护理保健服务。

3、        内部机构

内部机构由临床、医技药剂、机关职能部门组成。设置科室24个,其中临床:心身疾病科、精神二科、精神三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老年病科和内儿科、普外科、妇产科、中医科、五官科、急诊科、麻醉科、二门诊;医技药剂:放射科、CT室、检验科(含核医学室)、功能科、电生理室、药剂科、医疗设备科科;院机关职能部门:党政人事办公室、计财总务科、医务科、护理部、司法鉴定中心。

二、   法律依据类

涉及医院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院感染管理规定》

《献血法》

《母婴保健法》

《艾滋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职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设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

《云发改收费(2005)735号》

三、   服务收费类

    医院收费项目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执行。

四、四项制度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服务公开承诺制度

    为了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推进医院行风建设,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门诊就诊实行军人、持老年证的患者优先。

二、遵循医疗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不开人情方、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三、拒绝患者及其家属馈赠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禁止收受医疗、药品等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所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七、严格执行药品、医疗设备招(跟)标采购制度,不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

八、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收费标准公开,设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对违背承诺者,患者可向医院投诉,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投诉电话:2069888、2068902。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医院机关工作效率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医院机关的党政办、计财科、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设备科、药剂科的相关办公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到医院机关咨询、办事、来访群众最先接触到的工作人员。

    三、院总值班当班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接待人,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应认真负责回答,并做好记录。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患者或来访群众时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有问必答,不允许借故推诿、敷衍应付。

    五、院机关首问责任人对涉及自己工作职责内的,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疏导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联系相关科室接待或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六、建立院机关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院机关每个办公室统一配置登记本,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

    七、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

    八、首问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凡因擅离岗位、敷衍马虎、不负责任、相互推诿、首问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经组织核实的,所属科室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科室,个人当年不能评优,同时视情节追究责任,并按照《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问则制度》进行处理。

    九、临床、医技科室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医院机关、后勤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医院机关、后勤科室必须围绕“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临床服务”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对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下达的督查工作和督办事项建立责任人负责制,坚决执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理完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同时有关责任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四、对医院安排的工作,按交办的时限办结;对科室和个人反映需办理的事项,须在一周内予以办结,因客观原因办理不了的,须向科室和个人说明原因。

    五、实行院机关职能科室归口限时办结制度,属于党务、政务、人事(工资、职改)、工会、宣传、综治方面的由党政人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属于价格、物价、财务、后勤、修缮、物资方面的由计财总务科负责办理;属于医疗、护理、医保、防疫妇幼、统计、科研与人才培养、控感方面的由医务科负责办理;属于药品、试剂、医疗耗材方面的由药剂科负责办理;属于医疗设备器材及医疗设备器材维修方面的由医疗设备科负责办理;属于司法鉴定方面的由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负责办理。

    六、对未落实限时办结制,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按照《玉溪市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医院院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恪尽职守,提高执政力和公信力,根据《玉溪市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是指医院对院级领导、院机关职能科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以致失职,影响工作,造成医院利益或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玉溪市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问责制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医院院级领导和机关、临床、医技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差,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上级的指示、决策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的决议、决定不能落实的;

    2、独断专行,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重,作风不实,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导致签订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落空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回避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建设工程招标、药品器械招(跟)标采购等重大问题上不按程序或不经集体研究进行违规操作的;

    5、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事项及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三、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玉溪市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的规定处理。

    四、医院职工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问责制度的正确解释,按照玉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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